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省、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四、享受免杂费政策的对象
全市农村地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承担政府委托办学的农村地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五、农村中小学免收杂费的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省财政困难县所需资金省、市、县的分担比例为6:2:2,其他区县所需资金省、市、县的分担比例为6:1.2:2.8。
六、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贫困家庭学生,重点是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等。对革命烈士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要优先进行资助。
七、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比例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比例:省财政扶持范围的财政困难县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占农村学生的比例不低于8%,其他区县不低于5%。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比例:省财政扶持范围的财政困难县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占住宿生的比例不低于8%,其他区县不低于5%。
八、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标准
免课本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关于“一费制”的标准执行, 免教科书不包括教辅资料。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
九、做好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4号)的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十、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从2007年开始逐步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十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的时间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二○○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