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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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12/16 1.3w 阅读 420 点赞

日教发[2008]34号

各区县教育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日照市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日照市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开展规范化学校创建活动,对于促进区域内学校实现高水平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学校要按省、市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要根据《标准》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修订县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县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完善评估工作。要强化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要求,重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引导学校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二、认真做好期满学校复评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办法》要求,对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满5年的学校及时申请复评。市教育局将从2009年起用4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和《办法》实施前期满的市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区县要合理安排复评计划,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得少于复评总数的四分之一。对在4年内陆续达到复评年限的学校,要及时追加,确保不因漏报或错报而被取消市级规范化学校。

三、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各区县要根据《标准》和《办法》,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及时上报《日照市市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和《日照市市级规范化学校自评表》等相关材料。今年市级规范化学校验收将于近期进行,12月20日前,各区县要将申请报告和《申报表》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各类表格可登录市教育局网站“科室频道”基教科文件公告栏目中下载。

材料报送地点:市教育局506房间,联系人:宋兆宪,电话:8779336,电子邮件:edujjk@163.com。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日照市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规范学校的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学校创建市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区域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较高,学校管理科学,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教师配备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较高,各学科的师资力量较强,结构合理。

第八条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学校评估总分达到《日照市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附后,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

第九条 学校须取得县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4、不按颁布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5、违反国家、省、市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省、市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有乱收费现象的。

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3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十一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需经自评、申报、验收、认定等基本程序。取得称号5年期满需申请重新复评。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达到《标准》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均可提出评估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评估的学校进行复核并确认基本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学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日照市市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和《日照市市级规范化学校自评表》。

第十三条市教育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学校,并通知区县或学校,一般于当年10-11月份组织评估小组赴学校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评估小组验收和复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课、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和复评都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依据评估小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授予“日照市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四章管理与复评

第十六条市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十七条市级规范化学校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取消。

第十八条 实行市级规范化学校随访制度。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市级规范化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同时自然撤销县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十九条被取消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被撤销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则以本《办法》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