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教发明电〔2012〕1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学:
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招生工作程序,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总体良好,得到了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最近个别单位出现违规宣传、违规签约、行政干预等不正当招生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市高中招生工作大局,干扰了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和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严重损害了教育形象,必须予以坚决纠正。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1.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各区县、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炒作高考成绩。
2.严禁擅自提前招生。普通高中招生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进行,严禁采取许诺、签约等形式,变相提前招生。
3.严禁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学生、宴请初中学校班主任和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无本校学籍的学生借读。
4.严禁强迫学生更改报名志愿或强迫学生分流。普通初中应当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为学生发放毕业证、准考证、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遵从学生本人意愿,引导学生合理分流;要尊重学生选择普通高中志愿的权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学生意愿干扰或替代学生填报志愿,特别是严禁教育部门和学校利用评先树优、目标考核等手段干扰普通高中招生,充分保障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加大对普通高中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违反普通高中招生相关规定及上述要求的单位及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取消三年评先树优资格、撤销市以上荣誉称号等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普通高中招生有序进行
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事关教育秩序、事关教育公平、事关教育形象,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的高度重视。各区县、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克服功利主义倾向,从维护社会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自觉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公正、公平、规范有序。
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8779313、8779336,对违规招生行为接受举报并查实。
日照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