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教字[2011] 19 号
各区县教育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省教研室《关于开展创建教学示范学校活动的通知》(鲁教研室[2003]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五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第三批高中教学示范学校、第五批初中、小学教学示范学校的评估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办法
(一)市级教学示范学校每两年评估一次,今年为评估年份。评估的程序:学校自评;县、区初评;市教育局进行全面评估。区县的评估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县教研部门具体承担。本次评估按照新修订的评估标准和分配的名额(详见附件)进行评估推选;各区县要根据“严格标准,严密操作”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评估办法,扎实做好评估工作。各区县教研部门在3月30日前将申报学校名单、申报学校填写的《日照市教学示范学校申报表》(样表见附件)、学校自评报告及各区县对该学校的评估意见一并报市教研室520室,联系电话8779333,信箱:rzjysh@163.com。
(二)在各区县评估申报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将对各区县报送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五月份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经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市教育局授予“日照市教学示范学校”称号。
二、评估标准
市教育局将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09]18号)等有关文件和新修订的《日照市普通高中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日照市初中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和《日照市小学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以及新制定的《日照市特殊教育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见附件)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申报学校要依据以上标准创建市级教学示范校,各区县要据此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
三、关于市级教学示范学校的管理
市级教学示范学校在我市普通中小学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教育局对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已评为市级教学示范学校的,今年市教育局将组织进行抽查复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根据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市级教学示范学校”称号处理,并通报批评。
附件:1.2011年市级教学示范学校名额分配表
2.日照市小学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
3.日照市初中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
4.日照市普通高中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
5.日照市特殊教育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
6.日照市教学示范学校申报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1
2011年市级教学示范学校名额分配表
|
单位学段 |
名额 | |||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特校 | |
|
市直 |
1 |
|||
|
东港区 |
2 |
2 |
1 |
1 |
|
岚山区 |
2 |
2 |
1 |
|
|
莒县 |
4 |
4 |
1 |
|
|
五莲县 |
2 |
2 |
1 |
|
|
开发区 |
1 |
1 |
||
|
合计 |
12 |
11 |
4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