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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教育局等14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

2019/12/17 4.7k 阅读 475 点赞

各区县教育体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国资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税务局,各学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批准设立民办学校,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选优配强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所在党组织将民办学校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检的必查内容。

(二)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对党组织的意见要充分吸收。

(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健全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发挥好“学习强国”等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四)明确发展改革方向。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准入负面清单,吸引优质、有品牌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市教育领域。

(五)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设立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相应层次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工培训层次的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审批部门审批;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以及相应层次的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及以下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工及以下培训层次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的区县审批部门审批。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批民办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类学校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六)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按类别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民办学校,如选择营利性,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其资产、财务分别入账,实行两个法人主体。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中民办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分类登记前,按照非营利性学校要求予以管理。

(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开放教育投资、供给领域,促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捐赠、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允许多种所有制主体以资本、品牌、师资、管理等方式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

(八)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质押或抵押登记信息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相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或抵押登记手续。探索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九)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健全完善扶持政策

(十)完善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其中已享受政府购买就读学位的学校不再重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具体购买事项和标准由各区县制定,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对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降低办学风险。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因履行出资义务需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登记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十一)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为民办教育预留发展空间。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依法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给予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适当优惠,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十二)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县(区)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十三)支持教师队伍建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的符合日照市人才条件的人员,均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相应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管理人员到民办学校支教和交流。公办在编教师经组织派遣到在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按照原标准原渠道执行,其中被派遣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该民办学校负担。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坚决纠正从公办学校大量抽调优秀教师“扶持”民办学校的错误做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参照公办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逐步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支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四、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十四)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但不得取酬或获取各类相关利益,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十五)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部门规定的票据。营利性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一个学年内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六)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技工院校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规范招生,支持在规范招生的基础上依法自主招生,按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得空挂或者买卖学籍。严禁违规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管理规定,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属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民办中职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由属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

(十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积极参加“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八)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各区县要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

(十九)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研究制定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违法违规治理与督查。

(二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各区县先行先试,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日照市教育局

中共日照市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

日照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日照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日照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日照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

日照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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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