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内容。
(一)实行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对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初中学生,实行学业考试制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为考试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艺术、综合实践等为考查科目,体育与健康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进行测试。地理、生物学科考试在初二学年末进行,信息技术考试在初三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等学科考试和体育与健康测试在初三学年末进行。其他年级在校生继续实行结业考试与毕业升学考试相结合的方法。
初中学业考试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是初中学生学科学习目标评价的主要手段,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依据学业考试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队或公布考试名次。
初中学业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文下发)。学业考试依据学科课程标准进行命题,注重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设置偏题、怪题。
(二)实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对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初中学生,依据《日照市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方案》(另文下发),对学生进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要求,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分为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目标,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部分。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综合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描述和学生成长过程的客观评价,概括反映学生的发展水平、发展特点和发展潜能,既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做到具体、亲切、中肯,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
评价工作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各区县学校要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评定等级为A的学生名单应当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对初中其他年级在校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参照《日照市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方案》实施。
(三)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包括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学生发展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关键性作品、综合实践活动的有关记录和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等,对可能加重学生负担和大量占用学生校外活动时间的项目(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等),不作为标志性成果和认定特长生的依据,不与升学挂钩。信息技术作为学业考试科目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标志性成果,不与升学挂钩。
二、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初中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继续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一)以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之一。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后,取消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初中学校也不得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二)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以学业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初中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限定性条件,具体办法以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印发的招生文件为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录取新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在招生录取时的权重占20%。
(三)将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从2008年起,将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或省级规范化高中招生计划的半数以上作为指标生分配到高中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指标生采取初中毕业生人数和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得分各占50%的权重进行分配。2008年,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比例为各校招生计划的50%。2010年起,指标生分配比例不少于招生计划的60%。
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评价方案由市教育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制定(另文下发),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学生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反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照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的资格,同时对学校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录取。除采用指标生审核录取外,另外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录取。一是统一招生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由高中学校根据初中毕业生志愿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集中录取。二是推荐录取。初中学校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推荐,至少两名教师写出推荐信,由高中学校通过调查、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等方式考核后,予以录取。三是特长录取。特长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是综合素质评价加特长考核。对于有特殊才能或潜能但无实证性材料的学生,高中学校要提供考生展示特殊才能的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对考生的特殊才能进行评定。四是划片招生录取。高中教育资源和普职比例相对均衡、高中段教育普及率高的区县,采取区域内划片招生办法,合理划分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服务片区,促进生源平衡,实现办学效益的最大化。五是注册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注册录取,由初中毕业学生持成长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职业学校报名,由职业学校根据学生成长档案决定是否录取。
(五)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自主权。对办学水平高、有特色、在当地能起示范作用的优质高中,扩大其招生自主权,在学校招生总数中安排一定比例,由学校自主招生。经市教育局批准,取得招生自主权的学校,要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由区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自主招生比例为招生总数的5%- 30%。
(六)合理设置高中段学校招生规模。努力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逐步实现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普通高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和完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工作。每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将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法和评定结果,高中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向社会公示。二是诚信制度。建立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参加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推荐等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三是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招生、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考试评价和招生录取质量。四是督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和反馈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五是复查、复议制度。学生对学业考试成绩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向初中学校提出复议申请时,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六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涉及学校的,对学校评先树优、年终考核、考点设置等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教师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和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资格;涉及学生的,按规定处理。
(三)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级可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所需费用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各学校要本着够用、实用、耐用的原则,为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