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中小学、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公安局、教育局、安监局,交警支队:
现将《日照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中小学、幼儿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对于专门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按专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对不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按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当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最近3年内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接送学生车辆实行拟用申请审批制度。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并填报《日照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见附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报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接送学生车辆逐一建立车辆档案,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
公安交警大队(中队)对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化管理,利用交警队信息平台对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动态管控。对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定期检验情况和驾驶人信息以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运用户籍化管理措施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对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停止运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自备车和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自备和长期租用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小学低年级或幼儿园学生时,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其他接送小学低年级或幼儿园学生的车辆车主也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教育学生不乘坐无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或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应列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日照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申请审批表
二:日照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登记表
三:日照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登记表
四:接送学生车辆档案资料装订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