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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期日照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9/08 1.0w 阅读 347 点赞
 

日教字〔2014〕82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教育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带动全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在总结第一期、第二期日照名师建设工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制定印发《日照第三期日照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请抓好贯彻执行。

日照市教育局日照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1日

第三期日照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日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日发[2011]5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决定自2014年起实施第三期日照名师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

二、实施计划

(一)遴选产生30名日照名师建设工程人选(以下简称“人选”)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为5年,培养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日照名师”。

(二)市财政在培养周期内为每位人选提供3万元的专项培养经费,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人选所在区县及学校要从教学条件、科研项目、培训进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选的培养。使其了解掌握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和职业技能以及学科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知识等。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支持人选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骨干带头和示范辐射作用。组织他们围绕教学改革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独立或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积极执教观摩课、示范课,参与送教下乡或举办专题讲座。引导他们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论文、专著,出版一批具有较高理论水准和较强指导性的教育教学理论专著。组织他们承担省级、市级教师培训指导任务,每人完成3—5名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任务。

三、评选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凡违反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教育教学思想先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勇于创新,在本学科教学与研究中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近五年来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教育教学专著(与他人合著者,本人至少承担一半以上的撰写任务)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主持过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或承担过本学科教改实验任务并结题。

(三)教学质量优异。具有所教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艺术精湛,个性风格鲜明。近五年来,举行过市级以上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承担过市级以上专题讲座或作学术报告并获得较高评价。

(四)获得过县级以上综合表彰,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二次为优秀等次

(五)推荐要求。

1.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截至2014年6月30日),特别优秀的放宽到50岁,且人数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各区县推荐名额中,农村教师原则上占60%以上,青年教师原则上占30%。城市学校教师应从进行过农村支教(或其他艰苦地区支教)或正在支教的人选中挑选或优先评选。

2.从教满10年,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且聘任满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教师也可适当考虑,但聘任期应满6年以上。

3.兼顾学段和学科分布上的均衡。各区县推荐的名额小学、中学、学前及职教特教学段比例原则上为4:4:2。各学科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避免部分学科推荐人选过于集中。

4.日照名师原则上应在省、市、县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以及区县级名师中产生。

5.学校正职领导不参评,副职领导与中层干部参评的必须兼课,课时量应分别不少于同学科标准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且人数不超过推荐总数的10%。

四、评选程序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全市各学段教师的总量以及分布情况,按比例将推荐名额的2倍数分配至各区县、市直学校。

(二)市教育局成立“日照市名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名师评选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的推荐评选工作。

(三)推荐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通过个人申报、教师测评、学校推荐、区县初评后,市评委会组织评选。

(四)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通过查看资料、民意测评、调查访问等形式确定推荐对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名单和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

(五)市评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征询社会意见,并通过材料评审、实地考察、走访座谈、说课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教育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公布。

五、组织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工程建设纳入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工作措施,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在培养周期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隶属关系定期对“工程”人选进行考核,并建立个人成长考核档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养周期内的届中考核和最终综合评定工作。

(三)人选在培养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可直接取消日照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资格。

1.培养周期内考核为不合格者;

2.调出本市或调离教育系统者;

3.不按照要求履行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职责者;

4. 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