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教字〔2015〕151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教育局: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日办发〔2015〕29号),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细化有关政策并抓好落实,现将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所指民办学校包括全市范围内县(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及幼儿园。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发展思路
1.充分认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意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效手段。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也是缓解优质办学资源短缺、解决城区中小学大班额、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我市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市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要将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
2.准确把握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思路。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 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突出重点, 全面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财产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两年内,市区扶持建设2 所民办高中,岚山区、莒县、五莲县至少各建设民办小学1所、初中1所,主城区建设民办小学、初中各不少于2所,全市建成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幼儿园。
二、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落实扶持政策
3.探索分类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日教字〔2015〕81号)规定,从2016年起,对民办普通中小学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认定。对民办学校进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认定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可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认定为营利性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4.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采取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形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出台引资优惠政策,加大教育引资力度,引进民间资本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
5.鼓励社会力量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对于有明确意向与相关公办学校建立联盟的民办学校,可由民办学校或自愿联合的双方共同书面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牵线搭桥安排联合办学工作。对名校建分校或托管薄弱学校可以由名校或优质学校申请,也可由建校合作单位或薄弱学校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考察论证批复后办理。
6.落实建设用地等优惠政策。市、县区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用地、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学校可凭审批机关颁发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认定书和相应法人登记手续到相关部门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落实教育税费减免政策。民办教育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捐资助学资金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捐资助学者凭学校出具的捐资助学资金接收证明和相关教育部门的认定证明书,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可由出资人向辖区区县税务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等税费。
8.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树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2016年起,在全市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聘用的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由学校按年度向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档案资料及花名册进行备案登记,建立民办学校教师档案库。该档案库作为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以及民办学校教师被聘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后教龄连续计算的依据。2016年起,开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社会保障按公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同等对待试点。
9.探索建立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根据民办学校发展需要,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支教。经组织同意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和行政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计划,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10.健全相关制度,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等工作实施过程中,保证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平等参与,不得歧视。
11.对全市所有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后,报主管物价部门备案。
12.健全学生扶助体系。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国家助学奖励、政府资助、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13.探索多种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提供融资支持。
三、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14.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15.明晰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认定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办学结余原则上继续投入本学校发展,不用于举办者分配,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认定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办学结余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接受的国家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16.健全出资人奖励激励制度。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试点工作。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出资人可取得一定合理回报。申请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办学结余的提取分配方案及学校决策机构的决策证明,报学校主管教育、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17.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退出机制
18.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有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收归国有,仍用于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按投入额度为限获得补偿,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依法按实际出资额为限获得补偿。营利性学校终止办学, 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加强管理,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20.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并完善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鼓励规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21.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22.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明确民办教育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学校管理工作。要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果,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营造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日照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