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教字〔2012〕90号
各区县教育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局、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上学期,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如有的学校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扎实抓好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要将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上级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学校饮食卫生管理水平。
二、建章立制,全面规范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管理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食堂管理各环节,提高科学性,避免随意性。
(一)建立学校食堂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学校开办食堂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并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餐饮服务许可证,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
(二)建立学校配送餐单位准入制度。为学校提供配送餐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取得食药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二是必须达到食药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以下简称“A”级单位),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三是严格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供餐单位。需配送餐的学校,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招标或监督学校公开招标,确定配送餐企业。实行配送餐的学校要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索取供餐单位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好每餐食品的留样、验收登记等项工作。
(三)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分工负责制,督促学校各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工作。分管校长和部门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主管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抓好日常管理。食堂管理员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从业人员的管理,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全程、全方位抓好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校医(卫生保健教师)负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知识宣传等责任,负责会同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对饮食卫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向从业人员、学生宣传食品安全、卫生、营养膳食等方面的知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岗位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食堂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采购和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要认真实施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双人采购,规范采购渠道。要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制度、供货商评议制度、食堂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存放管理制度、库存盘点制度、食品留样等制度,保证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要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食品的储存、加工、出售及餐具消毒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食堂卫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和变质。食堂从业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穿戴工作服装,搞好个人卫生。食堂管理人员要对工作人员进行晨检,并检查食堂内部卫生环境,保持卫生清洁。
(五)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家长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学校领导、中层干部要轮流到学生食堂与学生共同就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反馈意见。轮流就餐安排表要在校内显要位置提前公示。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有计划邀请学生家长到学校与学生一起共进午餐或晚餐,并在餐后填写餐评书面意见。学校食堂较小,学生分散在各教室就餐的,以及采取配餐形式的也要按照本规定执行。以上人员就餐均按学生餐标准自行缴费。
(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学校要在用餐场所张贴悬挂以下标识: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食堂岗位责任分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周营养食谱、食品价格、洗手“六步法”图谱以及就餐卫生要求等。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要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公开电话和意见箱,便于及时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都负有食品安全培训的责任,要分别制定对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和全体师生的培训计划,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从业规范、职业道德、营养配餐、科学饮食等。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要联合食药监督、卫生、食安办等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发放知识手册等形式,利用知识竞赛、健康教育课、校园网站电视台、橱窗宣传栏、校班会等多种平台,广泛进行教育和宣传,使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深入人心。新入职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食堂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则上每学年不少于40学时。要加强对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八)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信息报告制度。各区县、学校要建立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责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防控能力和水平。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指定具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食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负责食品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各单位确定的报告人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由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培训。单位发生群体性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迅速了解基本情况;2.及时组织对患者进行医疗救治;3.保护好中毒现场;4.留存好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5.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食药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食药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查清原因、控制事态发展。在没有了解清楚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故原因和范围等情况下,学校也要第一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善后处理的情况等,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报告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含传真),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通过书面形式(含传真)报告。书面报告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九)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教育部门要联合食药监督、卫生等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开学后、重大节日、中高考时段为固定检查时间,同时每季度都要安排一次不打招呼的抽查。检查重点是:食堂(配送餐企业)有效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上次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饮用水水质消毒检测情况、其他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等。每次检查,都要对受检单位指出存在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立即停止经营。各学校要抓好日常常规检查,食堂管理人员要做到每餐一检查。对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和学校自查发现的问题,学校都要列出单子,建立台账,责任到部门、到人,认真抓好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学校的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学校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年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3.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6.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7.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8.未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等等。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一)加强食堂硬件建设。各学校新建食堂或对原有食堂进行改造要符合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食品出售及就餐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施设备,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的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定期对食堂设施设备、用电线路等进行检查,对老化、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二)严格操作规范。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需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三)加强食堂安全保卫。要加强食堂出入管理,随时关门上锁,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要加强饮水管理,凡使用自备井或储水池(罐)二次供水的,要定期检验,密封上锁,安排有关人员严格管理。对地下自来水管道要及时检修,防止破损造成水质污染。
(四)做好卫生保洁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和学期中,各学校要组织开展食堂、超市卫生清扫专项行动,对卫生死角全面清除,对餐具和厨具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对库存物品全面盘点,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五)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各学校都要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干部、食堂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一是负责对学校食堂管理、饭菜质量价格、品种口味营养、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并参与对食堂和配送餐单位的年终考核。二是经常性地开展调查访问、市场价格调查,对食堂及相关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师生建议批评等,及时向本校食堂、学生配送餐单位进行反馈。三是协助做好食堂管理和经营工作,让广大师生吃上安全卫生、营养可口、价格合理的饭菜,促进身体健康。
(六)加强农村学校食堂管理。目前,农村中小学食堂普遍存在面积狭小、管理不规范、基础卫生设施差、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达不到餐饮许可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已成当务之急。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尽快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学校已经设有食堂的,必须安全达标,符合卫生要求;对未达到标准的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抓紧时间进行改造,要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专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学校食堂的建设和改造。农村学校就餐人数较少的“小伙房”,要因地制宜,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保证基本的加工、储存、消毒、就餐的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对相关人员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确保食品安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