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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4/22 1.9w 阅读 508 点赞

日教字[2009]35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高校:

为全面做好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日政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日照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日照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日政办发〔2009〕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日照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每年3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九条每年3月份,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第十条每年4月份,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每年4月底前,高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市属高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在部属及外省、市高校就读的日照市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照我市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我市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日照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格式参照附件2)。

第十七条每年6月底前,各高校(含部属及外省、市高校)向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

2.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

3.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地市汇总)

4.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5.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