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体字〔2013〕25号
各区县体育、教育部门,市直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体育强省建设的决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青少年身体素质,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现就加强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努力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
(一)抓好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学校体育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各中小学要按规定开足体育课,认真贯彻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学生“两课、两操”活动,确保青少年学生每天参加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鼓励学生走向操场,走向大自然,走到阳光下,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培养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好习惯。
(二)抓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参赛、办赛;坚持小型多样、特色明显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通过参与体育锻炼、参加竞赛,全面提升青少年身体素质,促进学校体育训练水平的提高,便于发现、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三)抓好体育师资队伍建设。体育师资队伍是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关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体育教师,优化体育师资队伍。要加强对全市体育教师、教练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的交流,提高教学、训练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提升青少年身体素质,培养优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奠定良好基础。
(四)抓好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区县、学校要加大投入,完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大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尽快达到省定标准。
二、完善制度,提高青少年体育竞技水平
(一)加强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建设。体育运动学校要坚持规范发展和特色发展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运动水平提高的同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10﹞23号文件,开足上好文化课,按照《义务教育法》和课程方案的要求,确保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做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输送与管理工作。各中小学校要积极为市级及以上体育运动学校、市运动队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到市级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校,由原输送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国家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教育经费等保留在原校,学生的书本到原输送学校领取,训练学校每学期向原输送学校通报学生的学业、操行等情况。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后,由原输送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三)抓好输送奖励工作。在市级体育运动学校训练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比赛;适龄运动员可代表我市参加省及以上青少年锦标赛。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输送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办法见附件)
(四)抓好部门联动。根据我市竞技体育需要,从市外引进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教育部门要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拓宽培养途径,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
(一)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围绕我市竞技体育发展重点,合理布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对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市队校办集体运动项目,着力形成小学、初中、高中互相衔接的梯次结构,完善人才培养输送体制。体育、教育部门要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给予奖励。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体育传统项目标准的撤销其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称号。
(二)提倡鼓励“市队校办”。鼓励体育设施较好、体育活动开展经常化、体育特色项目突出的学校成立市级运动队,学校负责日常训练和管理,市体育运动学校定期派专业教练员进行指导。在训学生可代表教育部门参加各级各类比赛,适龄运动员可代表日照市参加竞技体育类比赛。参加体育部门组织的竞技体育类比赛时,注册、资审、参赛、经费、组织等事宜由市体育部门负责,教育部门予以配合支持;代表教育部门参加比赛时,相关事宜由教育部门负责。市体育部门与市级运动队承办学校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市体育部门负责给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对带队训练教师和参训队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学校负责;节假日训练、参加体育部门组织的比赛期间的安全由体育部门负责。
四、完善奖励机制,落实各项督查措施
(一)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市、区(县)体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每年定期对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日常管理、体育活动开展等情况。要将体育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市体育、教育部门定期对学校日常体育活动开展、参与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参加各类比赛等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体育部门每年拿出一定经费,对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输送的运动员在省运会及以上综合型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进行奖励。
附件:日照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奖励办法
日照市体育局日照市教育局
2013年3月15日
附件:
日照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体育强省建设的决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意见》,推进体教联合,进一步加强新时期青少年体育工作,调动各区县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积极性,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奖励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体育发展,有利于市运动队选材,有利于区县为全运会、省运会做贡献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各区县培养输送到市级各项目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苗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比赛是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
第五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奖的奖项设置包括“日照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突出贡献奖”、“日照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贡献奖”、“日照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伯乐奖”。
第六条体育后备人才输送计分办法
(一)以输送单位年度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为依据,每向市级各项目运动队输送一名运动员苗子,输送单位计2分,可累计。
(二)年度向市级运动队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确认时间从2010年1月开始,人数以市体育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三)每年对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工作突出的输送学校予以奖励。
第七条体育后备人才成绩计分办法
(一)培养输送的体育后备人才代表日照市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个人计算一次最好成绩,多人参赛可累计,按总分进行奖励。
(二)奥运会前十名,依次计160、80、70、50、45、40、35、30、25、20分。
(三)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前八名,依次计80、40、35、30、25、20、15、10分。
(四)青奥会前六名,依次计40、25、20、18、15、10分。
(五)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前三名,依次计20、15、10分。
第八条市体育局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各单位输送的人才数量和取得的成绩进行核实、确认并公布。
第九条根据各单位年度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数量和比赛成绩,每年由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对全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由日照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