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孙某实名购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未在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申报飞行计划,多次飞入到(真高120米以上)管制空域,在收到民航局警告信息后仍未报备飞行活动申请。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杨某未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执照,购买他人中型航空器后,未过户实名登记,并操控该无人驾驶航空器,于2025年11月,在某山场进行农用作业。其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