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教字〔2013〕98号
市直中小学、局机关各事业科室:
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根据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日教发〔2008〕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市直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支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教形式
每所市直中小学都要与一所或几所农村学校结对、对口支援教育工作,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市直学校教师到市区临近乡镇农村基层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时间一年。因派出支教教师形成的空缺,由相应农村学校派教师顶岗补充。
二、支教人员范围及安排原则
市直学校教师和局机关事业科室从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都要进行一定形式的支教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城镇以上中小学校教师推荐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必须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农村教学经历的,要分期分批到农村学校支教。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优先安排近几年拟晋升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和近几年安排的免费师范生。
三、支教教师的管理
支教期间,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支教教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评优树先等人事管理工作均由派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办理;支教教师要服从受援学校管理,派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他工作。生活和交通补贴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支教结束后,教师填写《支教工作考核表》,由受援学校对支教工作进行考核并写出鉴定意见。支教工作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评优、晋升教师职务、获得科研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四、支教报名方式
采取个人自愿报名、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方式进行。有支教意向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支教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申请支教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市教育局汇总后,与有关区县教育局协调,开学前将支教教师安排到有关学校支教。
附件:市直教育系统申请支教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日照市教育局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