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教发〔2023〕18号
各区县、功能区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健全完善全市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市有关要求,市教育局对《日照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教育局
2023年6月25日
日照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1.6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7 预防和预警机制
1.8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1.9 应急保障
2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1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2.2 应急响应
2.3 善后与恢复
3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1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3.2 应急处置措施
3.3 善后与恢复
4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1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4.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4.3 应急反应
4.4 善后与恢复
5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1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善后和恢复
6 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1 适用范围
6.2 预警和预防机制
6.3 应急响应
6.4 应急保障
7 教育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适用范围
7.2 事件等级确认和划分
7.3 应急处置措施
8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8.1 预警响应分级
8.2 预警响应责任
8.3 响应时效及区域
8.4 应急措施
8.5 工作职责
9 群众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1 预警和预防机制
9.2 事件等级确认和划分
9.3 应急处置措施
9.4 善后与恢复
10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0.1 编制依据
10.2 适用范围
10.3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10.4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等级
10.5 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10.6 应急处理程序
10.7 奖励和责任追究
11 附则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日照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3.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非法传教、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1.3.2 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包括学校内部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学生重大交通事故,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3.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包括气象、海洋、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1.3.5 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布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1.3.6 教育考试类突发事件。包括由教育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在考试实施及评卷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1.3.7 重污染等极端天气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外重污染天气以及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恶劣天气事件。
1.3.8 群众信访类突发事件。包括群众家长到学校校园、教育行政机关公开聚集,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行为。
1.3.9 校车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车接送学生在上学、下学乘车途中所发生的突发性交通安全事故;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途中发生的以其为侵害对象、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市教育局成立日照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4.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遵循事发地管理原则,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1.4.3 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好信息收集和深层次研究,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4.4 整体联动,协同应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市教育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
1.4.5 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分不可结”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1.4.6 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领导、制度、物质、经费保障和工作部署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1.6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6.1 日照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机关党委、督导室、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基教科、职成教科、体卫艺科、安全管理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学前教育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市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请示报告。
1.6.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安全管理科。主要职责是: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报领导小组;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督促各地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6.3 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督导室、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基教科、职成教科、体卫艺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学前教育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主要职责是: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前往事发地配合地方和有关部门现场指挥;督查事发地学校处置工作。
(2)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规划财务科、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督导室、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基教科、职成教科、体卫艺科、安全管理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学前教育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科。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地各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开展防范火灾、交通、建筑物垮塌等事故的应急演练;对重大灾难事故,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做好安抚慰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体卫艺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督导室、人事科、基教科、职成教科、安全管理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学前教育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体卫艺科。主要职责是:在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向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情况,提出预警措施;指导和组织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紧急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督导室、人事科、基教科、职成教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学前教育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根据灾害情况,及时作出决策。
(5)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机关党委、督导室、人事科、基教科、职成教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校园网有害信息实施监控;及时处置重大有害信息在校园网大面积传播,或校园网遭受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扩散事件;及时处置和报告校园网遭受境内外严重攻击和遇有极其严重、不可控制的大型安全事件。
(6)教育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考试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机关党委、督导室、人事科、基教科、职成教科、体卫艺科、安全管理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考试院。主要职责是:确认各类考试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及时作出决策,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
(7)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体卫艺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基教科、职成教科、安全管理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学前教育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体卫艺科。主要职责是: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指导下,负责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向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情况,提出预警措施;指导和组织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紧急应对处置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
(8)群众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督导室、基教科、职成教科、安全管理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学前教育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是: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涉及教育类的群众信访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前往事发地配合地方和有关部门现场指挥;减少和消除相关影响。
(9)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机关党委、督导室、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基教科、职成教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考试院、市学前教育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主要职责是: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涉及校车交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前往事发地配合地方和有关部门现场指挥;减少和消除相关影响。
1.7 预防和预警机制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加强常规数据检测和信息收集,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7.1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原则
A.迅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政府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高等院校要在报告事发地政府的同时,报告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省委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发后3小时。
B.准确:信息内容客观翔实,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C.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D.学校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后,要立即向事发地信访、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2)信息报送机制
A.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正常工作时间,电话报告相应工作组办公室。其他时间,电话报告市教育局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工作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学校保持联系,核实情况。
B.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电话报告后,有关科室、单位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要信息根据领导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
(3)应急信息主要内容
A.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B.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C.事发学校、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D.学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反应;
E.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F.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1.7.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统一发文、严格把关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8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1.8.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1.8.2 较大事件(Ⅲ级):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1.8.3 一般事件(Ⅳ级):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1.9 应急保障
1.9.1 信息保障
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处理运行机制,确保信息传送渠道安全畅通。
1.9.2 物资保障
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完好可用。
1.9.3 资金保障
学校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9.4 人员保障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应急预备队,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维护稳定等部门人员组成。
1.9.5 培训演练保障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开展应急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2.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1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2.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事件;针对师生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2.1.2 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2.1.3 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讨论成为校园网络热点问题,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因学校非法集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非法颁发伪造学历、骗取钱财等引发学校停课、教师或学生家长集聚上访影响稳定的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2.1.4 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件呈萌芽状态。单个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出现少数过激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V级对待的事件。
2.2 应急响应
2.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1)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学校或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市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组成工作小组,赴事发地学校,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2)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维持秩序,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违法行为。学校要动员和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和学生会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校不漏班、班不漏人;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3)公安部门如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学校要组织干部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学校如必须作出处理学生决定,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4)必要时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全市大规模群众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2 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市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组成工作小组,配合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有效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学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监视。学校党政领导、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班级、宿舍,面对面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对涉及外教和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2.2.3 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发生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组立即启动工作预案,并报告上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依法、及时、妥善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若属学校非法集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等造成拖欠教师工资和停课、学生家长聚集上访,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按有关法规及时查处。
2.2.4 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苗头时,及时进行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区别情况予以处置。对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时,学生处、保卫处人员和有关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2.3 善后与恢复
学校在后期处置工作中,应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原因,妥善解决引发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的合理要求,安抚和平定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2.3.1 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事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置工作应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上来。
2.3.2 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应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事发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问题,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2.3.3 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应及时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因非法集资等造成学校资不抵债等无法继续办学的,首先解决学生上学问题,对直接责任人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依法妥善处理。
2.3.4 事件结束后,学校要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事件产生的原因,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1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3.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学校所在区域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1.2 重大事件(Ⅱ级):学校所在区域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1.3 较大事件(Ⅲ级):对学校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1.4 一般事件(Ⅳ级):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3.2 应急处置措施
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开展工作。
3.2.1 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自救,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救工作。
(2)采取切断煤气、电源等紧急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师生等受灾人员安置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3.2.2 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的安全事故,应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报告。
(2)迅速切断煤气、电源,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害。
(3)在有关方面帮助下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
3.2.3 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
(2)学校应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和落水人员防冻伤等应急抢救处置。
(3)对于冰面溺水事故,要科学处理,有组织地救助,避免因冰面大面积塌陷造成继发性伤亡。
3.2.4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学校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学校应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妥善安置伤病员。
(3)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亲属情绪。
3.2.5 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要组织力量开展抢救,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3)如果发现肇事者和直接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搜寻物证、排查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3.2.6 危险品污染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及时向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设置污染区。
(3)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报告,协同有关专业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学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3.2.7 学校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交通事故,遇有师生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
3.2.8 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遇有师生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院抢救伤病员。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尽力避免继发性伤害。
(4)学校要组织力量疏导、抢救伤病员,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支援帮助。
3.2.9 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建立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2)完善通讯体系,定期通讯联络,定期清点人员。
(3)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领导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轻重,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方面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3.2.10 后勤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1)学校要做好食堂、宿舍等重点场所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设施安全运行。
(2)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漏等重大事故紧急情况时,学校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必要时请求事发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等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供水塔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3.2.11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事发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2)及时向师生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情绪,维护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2.12 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情绪,维护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
(3)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考虑和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的继发性伤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因照明、饮水需要和因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的矛盾。
3.3 善后与恢复
直接应急处置和救助结束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处置转向善后补救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对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鉴,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4.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l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艾滋病、肺结核、出血热、乙肝等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的;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艾滋病、肺结核、出血热、乙肝等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域内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县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4人以下死亡;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对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1.6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4.2.1 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任报告人:学校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进行初次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在3小时内报告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B.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必须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每日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
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C.结案报告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4.2.2 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经国家卫健委授权后由省卫健委负责向社会发布。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3 应急反应
4.3.1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4.3.2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3.3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当地学校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4.3.4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必须每天按要求向市教育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程。
(2)市教育局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外,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省教育厅要求,启动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控应急措施。
4.3.5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外,应在事发地政府统一指挥下,落实有关防控措施;信息报告人必须每天按要求向市教育局报告事件进程。
(2)市教育局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外,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件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A.组织卫生等方面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组建议启动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B.协助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患病或中毒人员救治工作。
C.协助卫生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D.必要时派专家指导事发地紧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E.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F.根据事件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G.在市卫健委指导下,对全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对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3.6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应做好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按照事发地政府和市教育局统一部署,落实相应应急措施。
(2)市教育局应急反应
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件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A.协助学校做好对患病或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患病或中毒人员。
B.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C.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D.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发展变化,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E.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F.根据事件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4.3.7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教职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校责任报告人和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A.联系事发地医疗部门对患病或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B.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中毒物品。
C.封存剩余可疑中毒食品和物品;切断可疑水源。
D.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安抚工作。
E.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可疑中毒食品、物品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F.按照事发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应急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事发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持和帮助。
G.在学校适当范围内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接到学校报告后,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A.协助学校做好对患病或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患病或中毒人员。
B.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C.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D.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应急措施。
E.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F.协助学校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的情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G.协助卫生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市教育局应急反应
接到学校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派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督促开展防控工作。
4.4 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应立即做好善后和恢复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4.4.1 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4.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的善后工作。
4.4.3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坚持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再次发生。
4.4.4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以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5.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1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5.1.1 Ⅰ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5.1.2 Ⅱ级事件: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5.1.3 Ⅲ级事件: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应急反应
(1)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预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预备应急反应包括:
A.根据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B.按照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C.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D.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抢救和医疗救助等应急准备;
E.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F.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话,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区域内教育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A.Ⅰ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受灾地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灾情及灾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运转能力,密切配合灾区收集灾情数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逐级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调用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市领导小组迅速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始运作,协助上级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B.Ⅱ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教育局根据受灾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各级各类学校要迅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地学校受灾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报送的情况,汇总分析后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提出自然灾害趋势评估和应急工作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妥善处置。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人员抢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灾区进行援助。市教育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级各类学校所报告的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紧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C.Ⅲ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事件发生后,受灾地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本地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及时报上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组视灾区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
5.2.2 灾害发生后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事发地政府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协助交通部门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协助电力部门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9)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资金
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1)接受外援
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2)宣传报道
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呼吁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13)涉外事务
按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接待。
5.3 善后和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从应急处置转向善后恢复,降低灾害损失,尽早恢复学校教学秩序。
6.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日照市教育网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设有公网出口的单位和学校,应根据互联网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对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6.2 预警和预防机制
6.2.1 预警与预防信息
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应及时获取安全预警信息,即时发布计算机安全漏洞、网络蠕虫病毒的动态变化趋势统计等预警信息。各校园网网络运行中心、信息中心、重要网站管理部门,应通过监测及时发现异常状态和潜在问题,对异常状态给出预警信息并及时处理。
6.2.2 预警与预防行动
日照教育信息安全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有关科室分工负责。各区县网络中心或信息中心安排值班,确保人人到岗到位、联络畅通,处理及时准确。
6.2.3 预警与预防措施
(1)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网站、网页由主办部门值班人员负责监视信息内容,发现在网上出现非法信息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主管信息安全负责人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及时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防止有害信息扩散,然后按程序报告。信息安全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做好必要记录,清理非法信息,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及日志,在确保安全问题解决后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事后追查非法信息来源,并将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汇报。
(2)黑客攻击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当值班人员发现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攻击时,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通报情况。信息安全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首先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清除木马、系统漏洞、后门,检查系统所有密码,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对现场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存档,及时恢复与重建被攻击或破坏的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汇报。
(3)病毒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用户发现计算机被感染病毒后,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开来。信息安全负责人在接到通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启用反病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处理,通过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如果现行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联系有关产品商研究解决,并向公安部门汇报。
(4)软件系统遭破坏性攻击的应急处置措施
重要的软件系统平时必须存有备份,与软件系统相对应的数据必须按时进行备份,并将它们保存于安全处。一旦遭到破坏性攻击,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并将该系统停止运行。检查信息系统的日志等资料,确定攻击来源,再恢复软件系统和数据。如认为事态严重,则立即向市委网信办和公安部门报告。
(5)网络中断应急处置措施
设备管理部门平时应准备好网络备用设备,存放在指定位置。网络中断后,信息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如属线路故障,应及时检查线路,调整或重新安装线路。如属网络设备故障,应及时恢复或更换设备,并调试通畅。
(6)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小型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信息安全负责人立即查明原因,如果能够自行恢复,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如属不能自行恢复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护人员前来维修,如果设备一时不能修复,应向主管部门汇报。
6.3 应急响应
6.3.1 网络运行事件处置
网络运行相关事件由各级网络中心运行部门负责,重大事件立即向中心应急工作组负责人报告。事件包括线路中断、路由故障、流量异常、域名系统故障等。遇大规模恶意移动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等事件,管理员应及时记录现场,通知单位应急负责人和中心主管,决定上报或通报,同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处置人员记录事件处理步骤和结果,总结报告。
6.3.2 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紧急通知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无法迅速消除非法信息和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紧急上报。
6.3.3 网络环境安全事件处置
网络环境安全相关事件由网络或信息中心负责处置。对火灾、盗窃、破坏等紧急事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规定处理。影响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由省网络中心紧急响应组统一指挥处置。遇供电相关紧急事件,根据停电事件、用电功耗、电池电能储备、供电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和信息运行情况等条件进行调度,包括次要系统停电减轻负载等措施,密切跟踪参数变化并反馈调整控制,联系相关公司和人员作现场维护。
6.4 应急保障
6.4.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协调处理日照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在应急响应工作中,应急处理工作组要成立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
6.4.2 通信保障
在应急专家组内设置专人负责收集、建立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内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联络信息,并及时下发到各校网络中心。
6.4.3 设备保障
各网络中心加强对应急工具及设备的维护调试,保证其随时处于可用状态。跟踪最新的技术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其他应急响应工具。对于病毒库、脆弱性评估系统插件库等及时更新。根据工作需要,各网络中心应及时采购缺乏的设备或工具软件。
6.4.4 技术保障
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支持力量,并对接入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6.4.5 经费保障
市教育局积极协调市级财政筹措专项资金,支持应急专家组工作。
7.教育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考试、自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中考、学业水平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突发事件是指在命题组织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泄密的事件。
7.2 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事实确认事件的性质,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等级。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3个等级。
7.2.1 Ⅰ级事件
2个以上省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广。
7.2.2 Ⅱ级事件
(1)情况一:2个以上省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2)情况二:1个省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
7.2.3 Ⅲ级事件
1 个省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7.2.4 确认程序
(1)市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况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初步意见,将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
(2)国务院协调组办公室汇总各方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3)国务院协调组确认事件等级。
7.3 应急处置措施
7.3.1 Ⅰ级事件
在Ⅲ级事件所采取措施的基础上:
(1)市教育局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相应工作。
(2)市公安局立即指导、督促事发地公安机关对事件进行严密监控,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立案侦查,尽快破案。
(3)市委网信办、通信管理部门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泄密有关信息在互联网散布,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发出此类信息立即将其封闭;根据需要控制其他各种通讯手段的通讯范围,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公安局和市工作组办公室。
(4)市委宣传部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
(5)市保密部门和市纪委监委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地保密和监察部门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6)市教育局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处理、侦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
(7)案件侦破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有关新闻报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归口管理。
(8)考前没有破案,但确信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省工作组报国务院协调组办公室批准,考试可以如期举行。
(9)考前破案,取消有关考生考试资格;录取前破案,取消有关考生录取资格;录取后破案,开除涉及人员学籍。
7.3.2 Ⅱ级事件
情况一(试卷使用范围在两省以上):在网络或其他媒体未发现泄露试题,初步判断窃密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采取的处置措施同Ⅲ级事件。
情况二(试卷使用范围在一省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已发现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密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采取的处置措施同I级事件。
7.3.3 Ⅲ级事件
(1)市公安局协助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地区,指导、帮助事发地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2)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口径进行正面报导,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考生及家长对延期考试的决定充分理解,对不服从大局、擅自或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进行处理。
(3)省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国务院协调组办公室部署,宣布事发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延期举行,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安抚、善后等工作。做好启用备用题进行考试的准备工作。
8. 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1 预警响应分级
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设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的均值计算。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8.2 预警响应责任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和解除全市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和Ⅲ级(黄色)预警响应,通过市教育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日照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预警响应通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启动和解除全市重污染天气Ⅳ级(蓝色)预警响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自行启动和解除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应急预案的实施。
8.3 响应时效及区域
8.3.1 响应时效
当日8时至22时,本市发布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响应且在22时仍维持的;或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发布过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响应的。发生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各学校应按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6时以后至上课前(8时)本市发布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响应的,学校可灵活安排教学活动。本市发布重污染天气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响应,学校接到通知后应按本预案即时采取相应措施。
8.3.2 响应区域
当发布部分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级别时,在该区域的学校应按照本预案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
8.4 应急措施
8.4.1 Ⅳ级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倡导师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8.4.2 Ⅲ级响应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学校在建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3.倡导师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8.4.3 Ⅱ级响应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2.学校在建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日照主城区、各区县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4.4 Ⅰ级响应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临时停课。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日照主城区、各区县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做好因未接到停课通知而到校中小学学生和到园儿童的看护工作,并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看护,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3)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学校应提示家长对孩子进行在家生活和安全教育。
(4)学校在建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5)按照市交管部门要求,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实行号码和区域限行。
(6)中小学及幼儿园,除必须坚守的岗位外,教职员工实行弹性工作制;各高校在保证日常教学、学生生活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教职员工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7)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应急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盯守,并保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
8.5 工作职责
8.5.1 市教育局职责
市教育局成立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办公室、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职成教科、体卫艺科、安全管理科、高等教育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市学前教育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体卫艺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下设预警信息发布组、预警响应处置督查组、安全教育组,工作人员由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1)预警信息发布组。负责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全市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和Ⅲ级(黄色)预警响应与解除指令,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负责信息报送及有关协调工作。
(2)预警响应处置督查组。负责指导区县、学校、幼儿园制定预警响应预案;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户外室外运动、活动、体育课、早操、课间操、业余训练、体育考试、运动会以及校园工地停工、校园安保等预警响应的制定,并督查预警响应落实情况;负责协调处理群众和媒体举报事项并收集反馈有关信息;负责对区县、学校(含幼儿园)预警响应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3)安全教育组。负责指导各学校广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天气下自我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学生掌握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基本保护常识,增强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8.5.2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日照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分预案,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预案制定工作,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并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响应与解除。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督促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预案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停课后课程调整和本级组织的学生体育竞赛、体育考试延期调整等工作,努力降低因天气情况对学生学习和锻炼的影响。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24小时通讯畅通。要完善重污染天气的信息报送工作,一旦发生因重污染天气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和区县人民政府,严防迟报、漏报、瞒报等事件的发生。
8.5.3 学校(幼儿园)职责
(1)学校(幼儿园)应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接到预警响应指令后启动实施。接到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时,各学校(幼儿园)应通过电话、短信、校园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将次日(或当日)全天停课安排告知学生和家长,预警解除后,要及时通知学生复课。
(2)学校(幼儿园)应根据预警级别,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运动,组织学生在室内上好体育课或开展体育活动,并通过布置家庭体育作业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
(3)学校(幼儿园)应根据预警级别,对校园内的施工工地进行洒水或停止施工。
(4)学校(幼儿园)应在停课期间,及时开通校园网、班级博客、手机短信平台等相应内容,为家长提供学生在线学习指导,并提示家长控制学生上网时间,做好学生看护,保证学生在家安全。
(5)学校(幼儿园)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领导干部、教师24小时通讯畅通,因重污染天气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9. 群众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1 预警和预防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高效、灵敏的信访舆情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测,形成完善的群众信访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加大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要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9.2 事件等级确认和划分
9.2.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到北京集体上访的应急事件;到济南集体上访30人以上的;在市委市政府、重要场所、重点地区或教育行政机关、校园周边聚集人数在5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群体性事件;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Ⅰ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9.22 一般性群体性事件(Ⅱ级):到市委市政府聚集的上访人数30人以下的;在教育行政机关、校园周边或其他重要场所聚集上访,人数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过激行为已给教育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
9.3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市教育局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围堵党政机关、校园及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必要时要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9.4 善后与恢复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单位和学校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教师等违规参与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0.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0.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0.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对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3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指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是指校车接送学生在上学、下学乘车途中所发生的突发性交通安全事故;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途中发生的以其为侵害对象、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的,对学生、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人身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及严重危害的各类紧急情况,如歹徒劫车、交通事故、司乘人员及学生突发疾病和遭遇暴风雨雪、洪水、道路塌陷、泥石流等。
10.4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等级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5 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市教育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为成员的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校车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2.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下达启动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指令;
3.依据上级指示和现场情况适时决策、发布指令,组织应急处置、调查和处理;
4.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来源、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救护情况等;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10.6 应急处理程序
10.6.1 应急处置
(1)报警。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疏散车内学生到安全地带,安抚学生情绪,迅速向学校进行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和现场情况,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急救中心电话120、火警电话119,进行求助救援。
(2)救援。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事故级别等基础性处置工作,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对初步判定为一般、重大、特大校车事故的,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教育局接到报告后,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协助、督促做好处置工作,对判定为一般、重大、特大校车事故的,应立即向市政府、省教育厅报告。
(3)取证。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取证。
(4)保障。事发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和家长探视、慰问,安抚受伤学生和家长,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尽量消除事故带来的影响,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5)理赔。事发学校根据事故情况,与校车提供服务者或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办理理赔事宜。
10.6.2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4小时内写出新闻通稿和书面报告,由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消息。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信息有误,报道失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0.6.3调查和总结
(1)调查。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的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和市教育局。
(2)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报市政府、省教育厅。
10.7 奖励和责任追究
10.7.1 奖励。对在校车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0.7.2 责任追究。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校车交通事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擅离职守的人员,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 本预案是全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区县、市直各学校要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县和本校的应急预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应急预案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11.2 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执行本预案,严格落实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11.4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1.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关于印发日照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日教发〔202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