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了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实现了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全覆盖。
一、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为: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范围: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其他规定: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范围: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3%;
其他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范围:由省政府设立的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其他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分为2000、3000、4000元三档,分2个学期发放;
资助比例:由原来在校生的14%提高到20%。
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按月发放。
其他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师范生免费教育
免费范围: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相关政策:①由中央财政负担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②落实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③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相关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办理程序: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贷款利息: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负担;
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还款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七)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八)关于服义务兵役士兵的学生资助政策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高校毕业生服兵役补偿代偿政策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2009年之前入伍或毕业的学生均不能享受。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最高不超过每年6000元。
3.退役士兵实行教育资助的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
(九)勤工助学
相关政策: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十)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中等职业学校资助体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实施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3.发放程序:①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填写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②学校进行资格审查;③学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④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主管的学生资助中心审批;⑤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资助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国家助学金到位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中职卡是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中职卡项目于2010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实施,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的资助政策
1.免费范围:2009年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0年秋季学期起含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免费比例:不低于在校生的5%。
3.资助标准:市属学校每生每年2400元的标准补助免学费资金,县属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900元的标准补助免学费资金。
4.涉农专业: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010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改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并提高了资助比例及标准,具体为:
资助比例: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分为1000元、 1500元和2000元三档。
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1.学生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2.学校进行资格审查;3.学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4.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5.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待资金到位后,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卡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我省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全部免除杂费,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继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一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学校杂费
1、实施范围:全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
2、免费标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
1、实施范围: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资助标准:小学国家课程教书每生每年90元,地方课程教科书每生每年15元;初中国家课程教科书每生每年180元,地方课程教科书每生每年20元。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实施范围:农村贫困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政策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
2、资助比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补助人数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的比例不低于8%。
3、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250元;城市寄宿生家庭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资助范围: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资助对象: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1000元、1200元和1400元三档;
资助比例:在园幼儿的10%。
申请和发放程序:
1.申请资助儿童提交《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2.幼儿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初审名单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采用银行卡的形式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