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教字〔2010〕29号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创新型、效率型、服务型、廉洁型机关建设,提高机关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工作水平,特制定下发《日照市教育局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日照市教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教育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教育局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科室在职权范围内努力做好工作,分工协作,团结互助,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坚持依法规范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为学校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二章局长、副局长职责和工作规则
第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含副处级领导,下同)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做好分管工作,对局长负责。
第五条 副局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局长请示汇报,重大问题应提请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议决。
第六条 局长、副局长(以下简称局领导)应坚持正常工作制度。局长外出离开本市1天以上时,应委托一名副局长临时主持工作。副局长外出离开本市1天以上时,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局长报告。局领导外出应告知局办公室并保持联系。
第七条 局领导的日常工作应侧重抓大事议大事,尽量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一般不参加或尽量少参加礼仪性活动;一般不参加直属管理学校以外各类学校的庆典、纪念活动;一般不安排2名以上局领导参加同一活动。
第八条 局领导日常政务活动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教育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行政例会、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
第十条 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局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委员过半数参加方能开会。列席党委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和专题规划;讨论决定有关人事问题;研究加强党的建设问题;研究需要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主持,副局长(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参加。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工作情况;讨论决定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通过由市教育局制定发布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决定以及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文件;讨论决定区县教育局、市直学校请示市教育局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重要基本项目和经费开支;讨论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一般由局长或一名副局长召集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由党委书记、局长审定。凡已确定的议题,会前应由局领导或有关科室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应形成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每次都要有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根据需要,可由办公室整理印发会议纪要或督查通知。专题会议由职能科室作好会议记录,需形成纪要的,由召集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行政例会由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于月初召开。局长或由局长委托一名局领导主持,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月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人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局领导主持,机关全体人员参加。全体人员会议的任务是:组织集体学习,交流、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教育局召开:
(1)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2)市教育局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第十八条 各科室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会议,均须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申报审批。科室召开会议,一般只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对应科室负责人参加。凡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正副职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高会议质量,节约会议开支。不开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具体问题的会议,能够合并的应合并召开。
第四章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一)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
(二)市委、市政府督查件和批办件;
(三)有关教育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四)局党委会议、局办公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局政务例会部署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市教育局下发的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文电的落实;
(六)局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第二十二条 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办公室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局领导审核后,向承办单位下发《重要事项督办通知》。
(二)督查调研。对重要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三)检查催办。局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局办公室;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结的,要及时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对没有按时按要求落实和报送工作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落实督查事项的工作情况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报送局领导。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批转来的或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人民来信来访,由局监察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人批示和重大紧急事项,局办公室要立即呈送有关局领导阅知批示,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科室办理。有关科室要迅速组织办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人的批示件要注意保密,与批示内容无关的科室和个人不得查阅批示内容。
第五章工作作风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注意了解把握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特别是教育改革发展的规律趋势、法律法规和先进理论。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要深入基层、学校和师生,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都要形成1-2篇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的调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做到立场坚定,依法行政,令行禁止,恪尽职守,廉洁从政,保守机密,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仪表整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局及各科室要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行为。对审批项目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网络、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就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效果、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等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对因为推诿、拖延、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本科室工作水平。要建立科(室)务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科(室)务会议,总结前段工作,研究布置下步工作,学习有关文件、讲话精神和有关业务知识,讨论有关业务工作。科(室)务会议要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规范局机关工作汇报程序。凡工作问题,原则上遵循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层层汇报制度;除局领导直接安排,或受上一级领导委托,不得越级汇报。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若需直接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由局办公室安排。
局机关会议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会议接待审批程序和会议接待活动,节约机关财务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因会议或工作需要接待的,相关科室填写用餐申请单(注明来人单位、人数、事由),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因特殊情况无法向局主要领导当面汇报的,可电话请示,同意后执行;未经局领导审批的,一律不安排。
二、就餐标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一般性会议不安排烟酒。工作人员一律安排工作餐。
三、接待费报销需申请单、菜单、正式发票“三单”齐全,局办公室核准,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执行。超出审批接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四、严格会议申请审批制度。凡本局召开会议,需食宿接待及其他经费支出的,由承办科室写出书面报告,做好经费预算,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安排会议地点及食宿等。要尽量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能合并开的合并开;能发文件或电话通知安排的工作,不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
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与使用
1.所有公务用车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公务用车在接送完局领导后,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2.坚持派车单制度。科室到区县出发用车或在市内公务用车时间达半日及以上的,须提前一天与局办公室联系,填写《公务市外及长时用车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办理;科室公务用车时间较短的,填写《市内短时出发用车登记单》。原则上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出长途,不专派公务用车;若确有需要,须写出书面请示,报局主要领导审批。车辆出长途,驾驶员须事先填写《市外出车登记单》,按规定程序办理。
3.实行车辆有序停放。上班时间公务用车全部停放在办公楼前规定位置。周一至周五晚,为局领导服务的车辆可带车下班,但须停放在安全地带,确保车辆安全;局办公室机动用车须停放在局办公楼前。逢双休日、节假日,自休息日前一天下午下班后(为局领导服务的车辆在接送完局领导后)至重新上班日的早7:00,所有公务用车全部停放在办公楼前规定位置;期间若用车,驾驶员须向办公室负责同志报告,说明事由、外出地点和用车时长,经批准后方可出车;用车结束后需及时返回停车并向办公室负责同志报告。
4.建立车辆值班制度。休息日、节假日期间安排车辆值班,为假日期间机关公务处理工作服务。值班车辆不停车,驾驶员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局办公室值班,不得脱岗;如因事外出,需征求办公室值班同志意见,在不影响值班工作的情况下方可外出,并确保联络畅通、及时返回。
5.实行公务用车轮换制度。公务用车按事先制定的秩序轮换为局领导服务,每月1号为自动轮换日;当日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交接的,由当事司机与另一相关司机说明情况,搞好分工,确保不耽误工作,并向办公室负责同志报告。
6.实行公务用车持卡加油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加油。
7.实行公务用车燃油及行驶里程月通报制度,倡导节约,杜绝浪费和公油私用。
二、车辆维修、保养与保险
1.按照“归口管理、事权一致”的原则,实行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与保险等统一管理制度,由局办公室对所有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与保险办理等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安排。
2.实行车辆维修、保养、洗车定点制度。通过综合考察工作质量、价格、服务水平,确定车辆维修保养定点;确有特殊情况难以到定点的,须提前报告,经同意后方可。
3.实行车辆维修保养报告制度。根据车况,确需进行维修保养的,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在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并经审核同意后办理。
三、驾驶员管理与考核
1.驾驶员要认真遵守机关车辆管理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车辆违章自行处理,不予报销;要认真搞好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整洁的车容。
2.驾驶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驾驶员要保持联络畅通,无特殊情况手机应全天开机,确保不延误工作。为局领导服务的车辆,平时上下班应提前五分钟在车内等候局领导。
3.设立车队队长,负责协助办公室负责同志做好驾驶员及车辆调度、工作安排、上传下达、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事宜。
4.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非出发时间应在各自办公室;无必需事务,不随意串岗、离岗。凡按本《管理规定》应当汇报却未执行的,一律按出私车或旷工处理,并与工作考核奖惩直接挂钩。
5.驾驶员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制度。设立考勤安全奖和一定补助,根据对驾驶员的考评情况分不同等级发放。采取请局领导和科室评议,综合考查驾驶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车辆管理规定、服务质量、车辆安全、节约等情况,对驾驶员工作进行考评,结果作为发放奖励补助和评优树先的依据。
局机关办公、请假、考勤及值班制度
1.机关全体人员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并签到。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网上聊天、打牌、娱乐、游戏、炒股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
2.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或参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须请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及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三天及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一般科级干部(除科室负责人之外的)请假一天及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两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两天及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一天及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局机关坚持考勤制度,工作日考勤每周一汇总,每月一通报,会议考勤每次一通报,均予以存档,考勤结果与科室、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树先挂钩。对因公、因事不能按时签到的,须按程序请假,并到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因公出发的,要填写《请假审批单》,按程序办理,并报局办公室留存备查;对出发时间延长、超出请假时间的,归来后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续假。凡召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或其他有相关要求的会议,机关工作人员须按时与会,并对号入座;不能与会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4. 局机关坚持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凡机关工作人员,除年龄较大和因身体原因经局领导同意外,全部轮流值班。节假日和其他重要时间,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心,认真负责,做到按时按要求值班,及时处理有关事宜;要搞好衔接,不得空岗。值班时对接到的电话和来访,要耐心答复。遇到紧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带班局领导。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督查,对不按时到岗值班的,按旷工处理,进行通报;因值班不认真,对市教育局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将追究责任。
5.局机关实行“禁酒令”。凡工作日,除因重要接待活动并经局领导同意外,中午严禁饮酒。
6.实行健身锻炼制度。设立局机关健身锻炼室,不断完善健身器材。在局机关提倡积极参加健身锻炼活动,工作日下午下班前30分钟为局机关健身锻炼时间。凡经科室负责人许可,工作人员可在市教育局院内从事各种体育锻炼活动。
局机关宣传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宣传部的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局机关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联络和管理。
1.各科室进行对上对外宣传,新闻媒体的联络、安排由局办公室负责,宣传内容需经局领导审核。
2.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科室频道的建设、管理由各科室负责,上挂重要内容时需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各科室要科学设计网页内容,并定期更新,充分发挥网站的指导性、服务性功能。局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科室网页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3.局办公楼大厅和走廊版面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科室使用版面进行宣传、展示等活动时,需提前申请,由办公室统筹予以安排;版面内容由科室负责并经局领导审核。
局机关材料印刷和日常办公用品领取规定
1.建立材料印刷和日常办公用品使用申请制度。科室复印、印刷工作材料,须填写《工作材料复印印刷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科室领取日常办公用品,须填写《机关日常办公用品申请单》;对数量较少、金额较小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对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建立复印印刷登记和日常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制度,由有关人员作好登记,以备留存查验。
2.对由于校对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导致工作材料出现错误需重印的,须写出书面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批;印刷材料数量较大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工作材料复印印刷申请单》,再履行有关手续。
局机关卫生管理办法
为营造规范、整洁、文明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升单位整体形象,促进局机关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自觉维护和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卫生,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文明办公。杜绝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和各种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2.每天清扫办公室及所属卫生区域,保持环境卫生洁净。
3.个人着装力求美观、大方、整洁,搞好个人卫生。
4.爱护花草树木及公共卫生设施。
5.提倡戒烟,鼓励创建无烟办公室,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6.机动车自觉停放到规定的车位内;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到门厅楼梯踏步下过道内,摆放整齐。
二、卫生标准
1.庭院环境卫生。地面清洁,无杂物、污物,车辆停放有序。
2.室内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摆放整齐,桌面整洁,地面干净,窗明几净。室内无灰尘、无烟头纸屑,墙壁、房顶、灯具无明显异物,墙壁不乱贴、乱挂,书橱、档案柜顶部无杂物堆放。
3.厕所(洗手间)卫生。地面、墙壁、隔断干净,无乱贴乱画;大小便池和自来水冲洗处无堆积物及污垢,厕所内无明显异味;垃圾入箱及时,洗面台、洗面盆无污垢。
4.办公楼内公共环境卫生。门厅玻璃明亮,大厅摆放物品无灰尘;楼道地面、楼梯踏步干净,无烟头、纸屑、污物等;楼梯扶手无灰尘,墙面干净无异物。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机关卫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督导室、人事科、工会、监察室、教研室、招生办、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关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卫生检查评比细则,组织卫生检查,做好日常检查评比的记录归档等工作。
四、检查评比
1.卫生检查评委。评委设8名,由局机关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2.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提前通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3.检查范围。各科室办公房间室内卫生(庭院环境卫生、厕所(洗手间)卫生、办公楼内公共环境卫生,由物业保洁公司负责落实,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4.评分标准。总分10分。(1)地面是否洁净, 满分1分。(2)桌面是否洁净, 满分1分。(3)日光灯是否洁净, 满分1分。(4)门窗是否洁净, 满分1分。(5)办公室内墙壁是否干净, 满分1分。(6)垃圾是否清理干净, 满分1分。(7)办公室物品摆放是否整齐, 满分1分。(8)书橱、档案柜顶部是否堆放杂物, 满分1分。(9)物品有无灰尘, 满分1分。(10)办公家具摆放是否协调, 满分1分。
5.评分计算方式。采取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后,取平均分计算成绩(有多个办公房间的科室,取各房间平均分作为科室原始成绩,然后采取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后,取平均分计算成绩)。
6.评比要求。各科室要积极做好迎查工作,无正当理由(出差、事假、公休等,以局办公室外出记录、公休记录等为依据),无故不开门接受卫生检查者,该房间得分按4分计。
7.评比结果。评比结果报局领导,并在大厅张榜公布,评比成绩纳入各科室年度目标考核。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局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局机关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楼房及构建物、办公家具、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条 机关固定资产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机关服务中心作为局机关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关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处置(调拨、报损、报废、维护)和内部调配、申报等手续。
机关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使用或保管人负责本人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及安全完整。
第三条 所有调入、接受捐赠或者购物附带的固定资产,须到机关服务中心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不得在个人手中保存或在帐外滞留、隐匿留用。
第四条 购入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凭有关批准手续和有效票据,到机关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并有固定资产管理员在有效票据上签名,经局领导签字后机关财务才予以报销。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办公房间和办公设备发生变动,要及时到机关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变更登记。
第六条 遇有固定资产损坏时,使用或保管科室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情况说明,经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确属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要正常维修或报请局领导审批报废;属于使用或保管不当的,由科室负责人责成使用人或保管人予以赔偿。
第七条 对机关各科室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科室负责人要责成使用或保管人及时送交机关服务中心,集中存放,统一管理。经固定资产管理员验证确认后,注销其物资使用科室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对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重新建帐、登记、存档。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岗、退休、离职或调离本单位等要到机关服务中心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科不予办理人事手续。
第九条 机关会议室及其他公用场所配备的专用桌椅等固定资产,严禁各科室、个人搬走挪用。
第十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员要不定期对各科室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短缺、损失或帐外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办理资产变动的;
2.未按审批程序自行处置固定资产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使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
第十二条 机关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登记、清查,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处理、转移和违规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