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遏制欠薪问题发生,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劳动合同适用主体和范围
(一)适用主体
全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用人单位及其在建建筑施工现场招用的农民工。
用人单位系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等单位。
农民工系指除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等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以外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分长期用工和临时零工。
(二)适用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二、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施工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进场确认书,长期用工宜选用附件1文本,临时零工宜选用附件2文本。
三、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劳资专管员,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审核用人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二)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劳资员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考勤及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三)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劳资员各存一份,备查。
(四)农民工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场时,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建筑施工领域工人退场工资(结清)确认书》(附件5),作为工资结算凭证,确认书一式三份: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劳资员各存一份,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即时在监管平台对农民工状态进行离职变更。
四、加强实名制管理
(一)做好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应及时将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进场承诺书(附件3)和劳动合同签收表(附件4)建档备查,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及时纳入实名制监管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二)严格考勤管理。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实名制通道),所有进出人员都要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做到入场、离场实时考勤,并定期进行出勤情况统计,核算工时,为农民工工资核发提供详实依据。
(三)强化监理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要积极发挥监理监督作用,将实名制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终止、离场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理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监理整改通知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予以整改,闭环管理。
五、加强劳动合同监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人社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要用好维权公示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二维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情形严重的移交人社部门处理。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4日